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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的“欠款条”应如何认定?

作者:唐雪榕  更新时间 : 2014-03-01  浏览量:955

一、案情
2012年2月王某因办厂资金不足向秦某借款30000元,当时王某向秦某写下欠款条为凭。但欠款期限满后,王某也没有向秦某偿还,秦某向王某催促了多次,但王某仍没有半点表示。为此秦某就将王某及其妻子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偿还该笔欠款。
王某和李某称秦某说的不是事实,王某从未向秦某结果钱。秦某明智政府要正直违法用地,却以30000元的价格转让给王某,其目的是想减少自己的经济损失。在秦某转让厂房给王某后不足10天时间就被政府制止了。
2012年2月那天,王某与秦某见面当天,王某因带钱不够就先向秦某支付了三千元,生育的款项就写了一张欠款条。欠款条与厂房转让合同在同一天写的,说明欠款条的27000元是转塘厂房的欠款。秦某与王某签订合同签没有任何关系也不了解王某的情况,其根本不可能在同一天向王某出借27000元。从逻辑上也说不过去,所以要求法院驳回秦某的诉讼请求。
二、分歧
本案其实存在以下的分歧:1、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否真实合法有效?2、被告应否向原告还本付息?
三、律师评析
2011年6月,原告王某想把自己经营的工厂转让出去,于是在厂房上贴上了转让广告。2012年被告王某与原告电话联系后说有意受让原告的厂房,双方经协商就厂房转让事宜达成一致协议。2012年2月19日原被告就签订了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原告愿意将厂房转让给被告,厂房的转让金额是3000元,被告预先支付5000元给原告,剩余款项在年底前付清.当时王某只带了3000元,尚欠秦某27000元,由被告出具欠款条给原告。
该欠款条载明“2012年2月19日,由于王某开工厂做生意,资金欠缺,故向秦某借人民币27000元,于2012年年底全部清偿。经双方签字后即日生效。欠款人王某。2012年2月19日。原告在欠款条的右下角写上“收款人秦某。2012年2月19日”该欠款条由原告收执第一联,被告收执第二联。
事后,被告在自己收执的欠款条上“收款人”前面加上“下午收到王某27000元这句话,一次证明被告已于2012年2月19日下午支付了27000元给原告,但实际上被告当天下午并没有支付该笔款项给原告。
另,被告王某与李某是夫妻关系。
根据原告额陈述及其提供的欠款条,以及被告的大答辩及其提供的厂房转让合同等证据,本律师认为,原被告主张其余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不成立。首先,从原被告提供的欠款条来看,其格式不符合借款合同的格式要求。其履行款项的文字表述用“付清”而不是一般借款合同的文字表述用“归还、返还、还清”等词语,这说明了讼争的款项不是借款而是厂房转让金欠款。而原被告提供的欠款条与被告提供的厂房转让合同等证据可以进一步相互印证这一事实。
其次,原告与被告签订厂房转让合同后,在被告王某尚欠原告厂房转让金的清苦样下,原告同时又出借27000元给被告,这是不符合交易习惯的。
综上所述,原告主张出借27000元给被告,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应不予支持,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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